在多次猥褻一名10歲女童后,北京市某學校外聘指導教師王某某除判處有期徒刑外,還被宣告終身禁業。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正式適用。當天,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作出了這一判決。
“首日實施就予以判決,這起案件對于推動《意見》的落地有著典型、示范、引領的作用”,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婦女兒童援助律師李瑩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過去,由于既有法律的限制,從業禁止的年限往往止于5年。
根據規定,之后,王某某將被終身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行業?!皣H國內的案例都表明,性犯罪具有較高的復發性,一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兒童犯罪行為,很難通過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女童保護”發起人孫雪梅說。
全國首例
在正式施行的首日,《意見》即從紙面走入現實。
海淀區人民法院披露了這一案件始末:
學校外聘教職人員多次猥褻女童,在女童家人報案后被依法抓獲。2022年11月15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對這起猥褻兒童案一審依法開庭并當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同時,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本市某學校外聘指導教師期間,利用“一對一”單獨授課的機會,多次觸摸該校一名10歲女童的隱私部位。2022年3月,經被害女童家人報案,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海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學校聘用的教學輔助人員,在為學生授課期間,多次故意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予懲處。
王某某案發時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專業教職人員,本應堅持師德為上,知榮明恥、嚴于律己、教書育人,而其在教學過程中,多次猥褻不滿14周歲的女童,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師德敗壞,破壞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同時,傷害了整體教師隊伍在社會中的美好形象,應依法從嚴懲治。
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堅持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相關規定,同時考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對王某某依法從重處罰的意見,海淀法院依法對王某某從重處罰。
為切實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突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搭建未成年人保護的“隔離帶”和“防火墻”,對實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職員工應嚴格執行終身禁業制度。被告人王某某趁“一對一”輔導的機會,對女童實施猥褻行為,其主觀惡性明顯,社會危害性大,為預防再次犯罪,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園環境,海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從業禁止。
法院稱,該案系《意見》出臺后,全國首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依法宣告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新規定”的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全國“首例”的出現,既是在《意見》適用當天,也是《意見》向公眾發布4天后。這個由三部門下發的《意見》,就防止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給予了更明確的規定。
孫雪梅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過去的禁業制度主要是以刑法為依據,“每次有爭議,都有人說違反上位法”。
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了從業禁止制度,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李瑩表示,因該制度的限制,一些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從業禁止往往也局限于此。
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部分案例為例。2018年,宜昌某培訓班老師張某,先后五次猥褻2006年生的男孩梁某,被判處禁止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及相關工作。馬鞍山市幼兒園班主任劉某,在該班教室及午休室內,多次使用針狀物扎、刺該班曹某某、王某等七名幼兒(時年均未滿5周歲)的身體,致幼兒受傷,被禁止從事幼兒看護職業,期限同樣為三年。
到了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修訂,強化對未成年人保護,新增第六十二條,明確針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規定了終身禁業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法律的適用問題。
在《意見》的新聞發布會上,相關部門負責人回應稱,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后,對于如何協調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關系,對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從業禁止的決定,存在不同認識,實踐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對本應終身禁業的情形只判處了一定期限禁業,引發社會議論。同時,由于教育行政部門不能及時掌握教職員工犯罪的判決結果,導致有的教師犯罪后隱瞞犯罪情況仍從事教師職業。
《意見》規定,所有教職員工犯罪案件,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明確,對于其他部門所屬的教育機構和校外培訓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將裁判文書轉送有關主管部門。
根據《意見》,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時,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只有公立學校的時候,禁止從教只是一個行政指令的事”,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說,但現在有了很多的私立學校,還有不少面向未成年人的培訓機構。在他看來,如果涉案人員負有刑事責任,禁教應該毫不含糊進行。
《人民法院報》一篇署名為李英峰的文章就指出,刑法規定的從業禁止制度具有寬泛性,并非針對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的專門條款。涉性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是一項系統工作,既涉及法院,也涉及教育、檢察、衛生、人社勞動等部門,刑法規定具有系統性不足的弱點,且從業禁止的啟動前綴是“可以”,而非“應當”或“必須”,缺乏強制性。
為何要終身禁業
禁業規定雖然早已有之,但涉及未成年人,則顯得力度不足。從一般原則上講,禁業規定還要考慮犯罪人員“回歸社會”的問題。
孫雪梅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傷害,包括性侵害,有一些是蓄意的,也有一些是機會犯罪,無論哪一種,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機會接觸未成年人,犯罪幾率都會增加。而從業禁止的意義,就在于減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觸的機會,更大可能地預防針對未成人的傷害。
因此,孫雪梅認為,對性侵兒童者,有必要延長其從業禁止時間,甚至禁止其終身從事某項職業?!皣H國內的案例都表明,性犯罪具有較高的復發性,一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兒童犯罪行為,很難通過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彼f。
“有特殊職責人員可以利用職務便利、優勢地位,老師是有光環的,所以對于特殊職責需要有特殊規定?!崩瞵摫硎?,這種性犯罪、暴力犯罪很容易重復犯罪,且大多數時候都有多名受害者。
在李瑩看來,因為未成年人的年齡、身心發育的限制,他們很難有效地去識別事件的性質,沒有能力自主求助、投訴。她個人接觸的許多性侵案中,當事人被威脅不能和父母說,性教育也不夠,“等他們懂事的時候,已經過了好幾年,再去追究就很難”。
她觀察到,在這類犯罪分子中,有一些呈現出病態的表現,比如性癮,“相關研究顯示,性犯罪的這些人,是很難真正地被改造的”。
根據“女童保護”統計,在2021年媒體曝光的223起性侵兒童案例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47.09%;有7起案例的罪犯曾因性犯罪受到處罰,其中部分為教職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意見》也對教職工的概念作了進一步明確:在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工作的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
“并不是只有教師,只要在學校里工作的人,都是有便利的條件去接觸孩子的”,孫雪梅表示,從業禁止希望隔離的是一切能夠借機接觸孩子的人,不僅僅是針對某個職業。
此外,終身禁業規定不僅是針對性犯罪。實踐中,暴力傷害等也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常見的類型。
李瑩表示,《意見》中提到的幾類犯罪對于未成年人的傷害都很大。暴力、拐賣等等對身體傷害很大。性犯罪的精神傷害會更大,難以愈合。
“實施的第一天就依法作出判決,實際上給了其他地方一個示范,同時,也是一個監督和提醒的作用”,李瑩表示,首例判決意味著其他地方都可以按照這個《意見》來實施了,不再受這種只能三到五年的局限了。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針對未成年人應該最大限度的保護?!彼f。
作者:陳威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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